法規名稱: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之委託檢驗,委託者應檢附依檢驗所需二倍以上數量之檢體,送
  交受託者檢驗;其驗餘完整包裝之檢體,由受託者封緘後,交還委託者
  自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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