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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準則所稱委託檢驗,係指將藥物技術層面之研究發展、製程中之管製 作業及原物料、半製品或產品之品質管制與安定性試驗等項目,委託他 廠或相關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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