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委託製造或檢驗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因故中途解約,或變更委
  託檢驗項目時,委託者應先覓妥其他受託廠或相關單位,重新依規定申
  請委託製造或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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