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 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 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以傳達訊息之 相互關聯意義及整體表現為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