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
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
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立法理由〕
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以傳達訊息之
相互關聯意義及整體表現為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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