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
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
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立法理由〕
定明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對應成分可使用
之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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