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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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醬油,指以大豆、脫脂大豆、黑豆及(或)穀類等含植物
性蛋白質之原料,以本規定所列加工方式,可添加食鹽、糖類、酒精
、調味料等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製成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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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所得之胺基酸液,經添加醬油醪
、生醬油等再經發酵及熟成所製成者,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其製程「
速成」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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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所得之胺基酸液,未經發酵製成
者,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其製程「水解」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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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混合二種(含)以上醬油製成者,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其製程「混合
」或「調合」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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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包裝標示其製程為「釀造」字樣者,應以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經製麴
發酵製成,且總氮量應達每一百毫升零點八公克以上(黑豆醬油之總
氮量達每一百毫升零點五公克以上)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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