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醬油,指以大豆、脫脂大豆、黑豆及(或)穀類等含植物
    性蛋白質之原料,以本規定所列加工方式,可添加食鹽、糖類、酒精
    、調味料等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製成之產品。

三、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所得之胺基酸液,經添加醬油醪
    、生醬油等再經發酵及熟成所製成者,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其製程「
    速成」字樣。

四、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所得之胺基酸液,未經發酵製成
    者,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其製程「水解」字樣。

五、混合二種(含)以上醬油製成者,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其製程「混合
    」或「調合」字樣。

六、包裝標示其製程為「釀造」字樣者,應以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經製麴
    發酵製成,且總氮量應達每一百毫升零點八公克以上(黑豆醬油之總
    氮量達每一百毫升零點五公克以上)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