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鼓勵新藥研究發展,針對我國與醫藥先進國共同執行的多國多中心
    臨床試驗計畫,特訂定本審查程序,以合理化審查時程,提升我國藥
    品臨床試驗之國際競爭力,並確保藥品臨床試驗之品質。

二、適用對象:
  (一)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係指我國與德國、美國、英國、
        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至少一國同步
        執行相同計畫編號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
  (二)前項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須有我國醫學中心級醫院參
        與執行。

三、申請程序:
    申請人除依「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之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文件一式二份。
  (二)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三)審查費繳費證明。
    經檢視文件符合前開要件者,即適用本審查程序,但經評估屬風險程
    度高者,將採一般程序審查。

四、臨床試驗計畫變更
    依本程序取得執行許可之藥品臨床試驗案,如計畫內容變更,仍應檢
    附相關資料及第三點之文件,於向第二點所列國家申請變更案之同時
    ,同步函送本署核備。

五、依本程序許可之臨床試驗,執行期間,本署得依當時最新之科學發展
    ,要求修正該試驗計畫案。

六、如查明有檢附不同之申請文件資料,除撤銷原申請案及其他依本程序
    許可之申請案之許可外,並停止受理申請人依本程序提出其他申請案
    。涉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依本程序而取得執行許可之藥品臨床試驗,如未依核准之試驗計畫書
    執行、試驗偏差、違反醫學倫理或違反「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等
    ,情節重大者,申請人(含試驗委託者及受託研究機構)之所有申請
    案(含審查中、執行中之各類變更案件等),本署將依一般案件審查
    流程逕行審查,申請人不得異議。

八、各試驗醫院應依醫療法相關規定,善盡保護受試者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