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鼓勵新藥研究發展,針對我國與醫藥先進國共同執行的多國多中心
臨床試驗計畫,特訂定本審查程序,以合理化審查時程,提升我國藥
品臨床試驗之國際競爭力,並確保藥品臨床試驗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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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
(一)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係指我國與德國、美國、英國、
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至少一國同步
執行相同計畫編號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
(二)前項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須有我國醫學中心級醫院參
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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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
申請人除依「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之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文件一式二份。
(二)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三)審查費繳費證明。
經檢視文件符合前開要件者,即適用本審查程序,但經評估屬風險程
度高者,將採一般程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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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臨床試驗計畫變更
依本程序取得執行許可之藥品臨床試驗案,如計畫內容變更,仍應檢
附相關資料及第三點之文件,於向第二點所列國家申請變更案之同時
,同步函送本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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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程序許可之臨床試驗,執行期間,本署得依當時最新之科學發展
,要求修正該試驗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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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查明有檢附不同之申請文件資料,除撤銷原申請案及其他依本程序
許可之申請案之許可外,並停止受理申請人依本程序提出其他申請案
。涉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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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程序而取得執行許可之藥品臨床試驗,如未依核准之試驗計畫書
執行、試驗偏差、違反醫學倫理或違反「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等
,情節重大者,申請人(含試驗委託者及受託研究機構)之所有申請
案(含審查中、執行中之各類變更案件等),本署將依一般案件審查
流程逕行審查,申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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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試驗醫院應依醫療法相關規定,善盡保護受試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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