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用氫化油包括完全氫化油( Fully hydrogenated oils,FHOs)及 不完全氫化油(或稱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 HOs )。完全氫化油,指經氫化處理,達完全飽和或接近完全飽和, 碘價小於或等於四之油脂,得使用於食品。
二、不完全氫化油,指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碘價大於四之油脂 ,不得使用於食品。
三、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