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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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展傳染病防治工作,維護國民健
    康,特設傳染病防治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共設八組,各組任務如下:
  (一)肝炎防治組:肝炎防治方針與政策之諮詢或研議。
  (二)結核病防治組:結核病防治方針與政策之諮詢或研議。
  (三)流感防治組:流感大流行準備與防治之諮詢或研議。
  (四)預防接種組:預防接種方針與政策之諮詢或研議。
  (五)生物安全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針與政策之諮詢或研議。
  (六)入境覆審組:符合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之
        申覆案及相關事項之審議。
  (七)獎補助審議組:傳染病防治獎補助申請案及相關事項之審議。
  (八)小兒麻痺症根除成果保全組:小兒麻痺症根除成果保全事項之審
        議或建議。

三、本委員會各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九人,由本署署長就有關機關(構)代
    表及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或民間公正人士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共進退。

四、本委員會各組得視需要召集會議,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跨組之聯席會議,其主席由本署疾病管制局簽
    報署長核定之。

六、本委員會各組會議,由本署疾病管制局負責幕僚作業。

七、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行政經費,由本署疾病管制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