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疑似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疑有應施行健康檢查之疾病者。
  各級公立醫療保建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遇有前項情事之一時,應即報告
  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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