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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生育調節服務指導之意旨)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係指對生育年齡男女提供 各種避孕方法、器材、藥品、結紮手術及不孕症之診治。但結紮手術以 合於本法第十條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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