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係指對生育年齡男女提供
  各種避孕方法、器材、藥品、結紮手術及不孕症之診治。但結紮手術以
  合於本法第十條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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