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條文關聯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應辦理相關業務之門診,並製
  作個案紀錄,對需要施行健康或婚前檢查者,勸導其接受檢查,發現有
  疾病者,勸導其接受治療並給予生育調節指導。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必要時並得辦理家庭訪視及各
  種教育宣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