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0 年增進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院點值保障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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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衛生署 100年 2月22日衛署健保字第1002600010號核定函及全
    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 100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總額
    協商暨第 163次委員會議紀錄。

    100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其他預算項目「增進偏遠
    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項下,編列預算經費 2億元。

    對於離島地區或肩負鄰近山地鄉民眾之主要就醫醫院,具備重要急性
    醫療照護功能且距離醫學中心較遠者,將加強保障該等醫院所提供之
    醫療服務,維護山地離島民眾之就醫品質及權益。

    對於離島地區或肩負鄰近山地鄉民眾之主要就醫醫院,具備重要急性
    醫療照護功能且距離醫學中心較遠者,將加強保障該等醫院所提供之
    醫療服務,維護山地離島民眾之就醫品質及權益。
肆、適用醫院資格
一、離島地區之醫院。
二、與山地鄉緊鄰之山地鄉民眾主要就醫醫院,且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醫院為該緊鄰之山地鄉民眾之主要就醫醫院:該山地鄉民眾於
        98年全年門診或住
        診之就醫費用中有≧ 5%之醫療費用發生在該醫院。
  (二)醫院須以急性照護為主:
        1.該院申報98年醫院總額部門之住院呼吸器費用不得大於其住院
          費用50%以上。
        2.該院申報98年醫院總額部門之精神科費用(門住合計)不得大
          於其總費用50%以
          上。
  (三)該院附近無其他醫學中心得以選擇:
        醫院須離最近之醫學中心車程達45分鐘以上者。
三、前述所稱山地鄉或離島地區,係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範圍為主。
四、健保局每年公告符合本方案之醫院名單。
五、排除條件:醫院如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
    法」規定,其違規
    處分之處分起訖期間之月份費用不列入。
    例 1:處分起日為 100年 8月 1日,迄日為 100年 8月31日,則 8月
    不列入。
    例 2:處分起日為 100年 8月15日,迄日為 100年 9月14日,則 8月
    、 9月不列入。

    符合本方案之醫院,其該季納入結算之核定浮動點數,以浮動點值補
    足至每點一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