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分期繳納,應依下列順序清償: 一、已移送執行之欠費。 二、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 三、尚未移送執行之滯納金。 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其尚未繳 納之欠費,得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