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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投保單位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二、保險對象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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