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山地離島地區居民因罹患嚴重
或緊急傷病就醫之交通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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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山地離島地區,指下列地區:
(一)宜蘭縣所轄山地鄉。
(二)臺北縣所轄山地鄉。
(三)桃園縣所轄山地鄉。
(四)新竹縣所轄山地鄉。
(五)苗栗縣所轄山地鄉。
(六)臺中縣所轄山地鄉。
(七)南投縣所轄山地鄉。
(八)嘉義縣所轄山地鄉。
(九)高雄縣所轄山地鄉。
(十)屏東縣所轄山地鄉。
(十一)花蓮縣所轄山地鄉。
(十二)臺東縣所轄山地鄉。
(十三)屏東縣琉球鄉。
(十四)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十五)澎湖縣各鄉(市)。
(十六)金門縣各鄉(鎮)及代管之烏坵鄉。
(十七)連江縣各鄉。
(十八)其他經本署認定之山地離島地區或指定之重大災害地區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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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島地區因受當地醫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嚴重傷病之醫療照護
服務,自離島地區往返臺灣本島就醫所需實支之班機、班船(不包括
直升機、包機及包船)費用,四分之一由本署編列預算補助,四分之
一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編列預算補助,病患本身負擔二分之一。
前項嚴重傷病由下列機構認定之:
(一)屏東縣琉球鄉:由琉球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二)臺東縣蘭嶼鄉:由蘭嶼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三)臺東縣綠島鄉:由綠島鄉衛生所或國軍綠島醫務所及支援該鄉之
醫療機構認定。
(四)澎湖縣各鄉(市):由本署澎湖醫院、國軍澎湖醫院、七美鄉衛
生所或望安鄉衛生所及支援該縣之醫療機構認定。
(五)金門縣各鄉(鎮)及代管之烏坵鄉:由金門縣立醫院、國軍金門
醫院、國軍烏坵守備區醫務所、烈嶼鄉醫療院所及支援該縣之醫
療機構認定。
(六)連江縣各鄉:由連江縣立醫院、國軍馬祖醫院、東引鄉衛生所、
北竿鄉衛生所、東莒衛生所、西莒衛生所及支援該縣之醫療機構
認定。
(七)其他經本署認定之山地離島地區或指定之重大災害地區及地點:
由當地醫療機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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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山地離島地區因受當地醫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緊急傷病之醫療
照護服務,以直昇機運送就醫所需實支之直昇機費用,百分之四十七
點五由本署編列預算補助,百分之四十七點五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編列
預算補助,民眾負擔百分之五,各衛生局並得依實際情形訂定部分負
擔辦法。
前項緊急傷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創傷指數小於十二,或年齡小於五歲,創傷指數小於九。
(二)昏迷指數小於十。
(三)頭、頸、軀幹的穿刺或壓碎傷。
(四)脊椎、脊髓嚴重或已導致肢體癱瘓的創傷。
(五)完全性或未完全性的截肢傷(不含手指、腳趾截肢傷)。
(六)二處以上之長骨骨折或嚴重骨盆骨折。
(七)二度燒傷面積達百分之十或特殊部位:顏面、會陰燒傷。
(八)溺水,並併發嚴重呼吸系統病症。
(九)器官衰竭需加護治療。
(十)其他非經空中運送轉診,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者(不包括安
寧照護者)。
前項情形之認定由下列機構認定之:
(一)宜蘭縣所轄山地區: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
定。
(二)臺北縣所轄山地區: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
定。
(三)桃園縣所轄山地區: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
定。
(四)新竹縣所轄山地區: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
定。
(五)苗栗縣所轄山地區: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
定。
(六)臺中縣所轄山地區: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
定。
(七)南投縣所轄山地區: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
定。
(八)嘉義縣所轄山地區: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
定。
(九)高雄縣所轄山地區: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
定。
(十)屏東縣所轄山地區: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
。
(十一)花蓮縣所轄山地區: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
認。
(十二)臺東縣所轄山地區: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
認。
(十三)屏東縣琉球鄉:由琉球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
(十四)臺東縣蘭嶼鄉:由蘭嶼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五)臺東縣綠島鄉:由綠島鄉衛生所、國軍綠島醫務所及支援該鄉
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六)澎湖縣各鄉(市):由本署澎湖醫院、國軍澎湖醫院、七美鄉
衛生所或望安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七)金門縣各鄉(鎮)及代管之烏坵鄉:由金門縣立醫院、國軍金
門醫院或國軍烏坵醫務所、烈嶼鄉醫療院所及支援該縣之醫療
機構認定。
(十八)連江縣各鄉:由連江縣立醫院、國軍馬祖醫院或東引鄉衛生所
、北竿鄉衛生所、東莒衛生所、西莒衛生所及支援該縣之醫療
機構認定。
(十九)其他經本署認定之山地離島地區或指定之重大災害及地點:由
當地醫療機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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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合於本要點規定申請嚴重傷病就醫交通費補助者,應自就醫日起,
填具申請表,並於三個月內檢具就醫交通費之原始憑證,向所在地衛
生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補助每人以四次為限。但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嚴重傷病者為六十五歲以上或六歲以下之病患,除病患本身得
申請補助外,陪同者中一人亦得依第三點第一項及第四點第一項規定
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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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符合本要點所定需以直昇機後送就醫者,由認定之機構開具證明,
當地衛生局協助聯繫直昇機提供單位及後送醫院。
前項作業程序如下:
(一)緊急傷病患後送業務簽約事宜,由衛生局辦理。
(二)緊急傷病患之認定,由第四點第三項所列機構認定之,並開具轉
診後送證明。
(三)緊急傷病患之後送,由認定之機構或衛生局聯絡、協調運送病患
及後送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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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經查不實者,由當地衛生局追繳所補助之金額,該金額並繳
回本署,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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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補助地區之衛生局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檢附地區預估經費
陳報本署,撥付本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應補助之經費;並於年度結束
檢附補助名冊(含由衛生所補助者)陳報本署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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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補助之地區,政府如另提供性質類似之補助計畫者,民眾僅能
擇其一申請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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