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 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經建行政、農業經濟、工業行政、工業 工程、水利行政、水利工程、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化學工程、 地政、測量、一般工程、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建築工程、結構工程、企 業管理、企劃控制、社會行政、勞工行政、財務管理、圖書管理、稽核、 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法制、編譯、議事、公共關係、出納、事務管理 、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