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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臨時派用人員任用資格之銓定)
本條例施行前,本會原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 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以考試方法限期銓 定其任用資格。 前項考試方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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