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合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現行第四款已無重複規範必要,爰予刪除,現行第 五款款次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