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一科、一中心辦事。
二、外科部,分九科、一中心辦事。
三、精神部,分七科辦事。
四、影像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五、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六、護理部。
七、婦產科。
八、小兒科。
九、眼科。
十、耳鼻喉科。
十一、麻醉科。
十二、牙科。
十三、病理檢驗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急診醫學科。
十六、傳統醫學科。
十七、藥劑科。
十八、營養科。
十九、醫務企管室。
二十、社會工作室。
二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二、秘書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員派充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一二
    七二一一號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及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勞動部
    勞職授字第一0三0二00七二九號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爰增訂第二十一款。
二、為配合增訂第二十一款,現行條文其餘款次,依序遞移。
三、據行政院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配合分院
    資訊人力向上集中總院政策,裁撤資訊室,爰刪除現行第二十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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