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
    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細則修正條文第三條新增職業安全衛生室為本分院內部一級單
    位,爰新增本條明定該單位掌理事項,以明工作執掌及權責。
三、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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