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家庭醫學科。
九、高齡醫學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牙科。
十四、病理檢驗科。
十五、復健科。
十六、急診醫學科。
十七、皮膚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營養科。
二十、醫務企管室。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二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三、秘書室。
二十四、人事室。
二十五、政風室。
二十六、主計室。
〔立法理由〕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
    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復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
    之一所定標準,勞工超過三百人以上之第二類事業單位,應設置安全
    衛生組織,爰修正第二十二款,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其餘款次遞移
    。
二、配合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現行第二十六款資訊室,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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