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五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麻醉科。
九、牙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急診醫學科。
十三、病理檢驗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傳統醫學科。
十六、藥劑科。
十七、營養科。
十八、醫務企管室。
十九、社會工作室。
二十、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一、秘書室。
二十二、人事室。
二十三、政風室。
二十四、主計室。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一二
    七二一一號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及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勞動部
    勞職授字第一0三0二00七二九號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爰增訂第二十款。
二、為配合增訂第二十款,現行條文其餘款次,依序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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