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現行第四款已無重複規範必要,爰予刪除,現
行第五款款次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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