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考量醫療業務需要,並配合考試院一百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屆第一六六次 會議決議,將士(生)級醫事人員改為師(三)級任用政策,於一百零六 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