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
  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
  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構)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
  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
  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會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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