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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 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 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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