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第四條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為配合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施行日期,除第四條附表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