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第四條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配合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施行日期,除第四條附表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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