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人員職務移交具體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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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未設政風單位之所屬
    機構政風工作移交制度,促使接任之政風人員能深入瞭解狀況,俾利
    政風工作之延續與推展。

二、實施對象:
  (一)本會及所屬各政風機構主管。
  (二)本會及所屬政風人員。

三、具體作法:
  (一)政風主管:
        1.移交前:
         (1)就主管之文書案卷、業務範圍器材、設備、印信等逐項列冊
            按相關規定辦理交接外,並彙整任職期間之寶貴工作經驗與
            意見,並撰寫「工作經驗移交報告」供作新職人員執行工作
            參考,同時於移交前一週內陳報本會核備,並副知政風工作
            責任區負責單位。
         (2)政風主管離(退)前一週到會實施工作簡報,新職人員亦同
            時參與,簡報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2.交接後:
          新職單位服務屆滿三個月後,撰擬「工作執行報告」,視報告
          審查情形來會提報,報告時間由本會安排,接受工作協調與指
          導。
  (二)政風人員:
        各員於離職(退)職前一週完成「工作經驗移交報告」,經主管
        核閱後,列入移交;所屬各機構政風機構人員異動並副知政風工
        作責任區負責單位。

四、報告內容:
  (一)工作經驗移交報告:依項次、業務項目、工作要領、協調單位、
        人員、電話、備考(法令依據)等格式撰報,如附表一。
  (二)工作簡報:依單位機構組織編制及現員狀況、政風業務執行概況
        、尚未完成及待辦事項、目前遭遇困難問題及解決因應方法、其
        他有關事項與建議等格式撰報,如附表二。
  (三)工作執行報告:依單位現況、工作執行情形、實際問題與建議、
        其他有關事項與建議等格式撰報,如附表三。

五、新職簡報程序:
  (一)離(退)職主管簡報。
  (二)新任主管對業務狀況詢問。
  (三)問題解答。
  (四)主席工作提示。

六、出席人員:
    處長、副處長、第一、二科科長、綜合業務及業管承辦人。

七、監交人員:
  (一)各政風機構主管除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分院外,由本會
        政風處科長級以上人員負責監交事宜。
  (二)各機構政風人員由該機構政風主管負責監交,並向本會回報。
  (三)各榮總分院政風室主管、專員、組員由該榮總政風主任負責監交
        ,並向本會回報。

八、一般規定:
  (一)撰寫工作經驗移交報告時應繕造各項設備、財產、公有圖書、法
        規、印信等清冊,併同陳會核備(格式如附表四)。
  (二)簡報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並先期準備書面資料八份(A4直式橫
        書,標楷體十八字形),於實施前五日送本會彙辦。
  (三)監交時應本政風工作之傳承與經驗之交流,著重於各項檔案及電
        子資料之交接,如有不當毀損或故意刪除情事者,將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