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青年開創事業,創造
    工作機會,促進國家經濟建設之發展,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輔導青年創業之行業包括農工生產事業及服務業,其不輔導行業
    表列如附表一。

三、本會輔導創業青年,以創業前輔導與創業後輔導並重,其輔導事項如
    下:
  (一)青年創業理念與知能之培育
        1.推動青少年創業理念養成及創業計畫競賽活動
        2.推動青年創業知能培育及國際創業交流活動
  (二)青年創業之諮詢輔導
        1.蒐集創業有關之產業發展趨勢與市場動態,並提供相關創業輔
          導服務資訊。
        2.提供青年創業貸款申辦資訊及相關服務。
  (三)青年創業之資金輔導
        1.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及其他有關機
          關銀行籌撥專款,辦理青年創業資金低利貸款。
        2.洽請承辦青創貸款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辦理青年創業貸
          款。
  (四)青年創業之經營管理輔導
        1.辦理事業經營及技術知能相關輔導活動。
        2.提供有利創業環境,協助事業創新發展。

四、申請創業資金輔導之青年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二)年齡在二十至四十五歲,具有工作經驗或受過經政府認可之培訓
        單位相關訓練者。
  (三)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者。

五、申請創業資金輔導,除須符合前條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規定
    :
  (一)個人條件:
        1.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
        2.所創事業如需個人專業證照者,須為該證照之持有人。
        3.申請人過去三年內須受過大專校院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政府認
          可之民間單位,所開辦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二十小時以上,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名單及課程認證原則
          如附表二。
  (二)事業體條件:
        1.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農工生產事業或服務業,其原始設立登
          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且具實際經營事實者。
        2.須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行業其申請人(等)所登記之出
          資額應佔該事業實收資本額半數以上。
        3.如係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加盟業者,其商業登記或
          公司登記資料中單一法人所占登記資本額比率需未達百分之五
          十者。

六、申請青年創業輔導貸款,由申請人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並檢具各項
    應備書件如附表三,以個人身分,向所選定之承辦銀行提出申請。

七、青年創業輔導貸款分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二種,其貸款期限與還款
    方式如下:
  (一)無擔保貸款期限六年,除寬限期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金寬
        限期一年,得於貸款期限內運用。
  (二)擔保貸款期限十年,除寬限期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金寬限
        期三年,得於貸款期限內運用。但所提供之擔保品耐用年限如未
        達十年者,得以其實際耐用年限作為擔保貸款期限。
    有特殊情事需個案考量之獲貸案件,得由承辦銀行報經本會同意後,
    調整其貸款期限或還款方式,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八、申請青年創業輔導貸款,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其
    中,無擔保貸款每人每次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同一事業體貸
    款總額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部分,不得高於新
    臺幣三百萬元。
    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申請青年創業貸
    款,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度得不受前項限制,其中無擔保貸款部分為
    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首次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登記出資額;所創事業無須辦理登記者,不得
    超過自籌資金。但經承辦銀行實地查證,覈實審理確有需求者,不受
    此限。

九、申請擔保貸款者,應提供十足擔保品;申請無擔保貸款者,得免徵保
    證人,如有需要,以一人為限。但事業負責人如未提出申請,其負責
    人仍應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條件,及出具同意書同意其他出資人申請貸
    款投資,同時負連帶保證責任,並依各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必
    要時得送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八成之信用保證。若經本會審
    議通過並推薦者,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之信用保證。

十、青年創業輔導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應按
    規定計收保證手續費。

十一、辦理本項貸款案件,若遇本會修正本要點有關貸款利率規定,則其
      貸款利率以承辦銀行撥貸時所實施之利率規定為準。

十二、青年創業輔導貸款應用於所創事業之資本性及與營業直接有關之支
      出,不得移作他用。

十三、貸款銀行之選擇,以申請創業貸款青年所經營之事業所在地為原則
      ,由該申請人自行選定,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同一申請人,不得
      重複申請貸款,一經查獲,重複獲貸部分由承辦銀行收回貸款本息
      。

十四、青年創業貸款所需資金,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美經濟社會發
      展基金分基金(以下簡稱中美基金)與承辦銀行共同出資搭配辦理
      。青年創業輔導貸款之年度貸放總額度,以本會於各該年度所籌措
      之資金額度為限。當資金用罄時,承辦銀行得暫停受理創業輔導貸
      款之申請。

十五、申請人取得創業貸款資金後,應按照創業計畫實施,經發現所貸資
      金移作他用,承辦銀行應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息百分之三向借款人追溯補繳利息,並即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申請人應檢送之有關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所提創業計畫書有
      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在未獲貸款前撤銷其申
      請資格;獲貸款後撤銷其許可,並由銀行依前項規定辦理。情節重
      大者,並依法究辦。

十六、貸款青年逾期未還款者,貸款銀行應參照各銀行逾期放款催收規定
      及信保基金相關規定辦理,並將其逾期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其已
      清償者,由貸款銀行將其逾期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註銷該紀錄。

十七、同一事業體於首次獲得青年創業輔導貸款,輔導營業滿六個月後,
      如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得於首次獲貸後五年內,每次獲貸屆滿六
      個月後,依規定向原承辦銀行申請續貸。同一事業體不受第五點第
      二款第一目所定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規定之限制。續貸
      人如為原申請人,並免受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五點第一款第三目限制
      。
      續貸者如非原申請人,則須為同一事業體之負責人、其他出資人或
      同一事業體之頂讓人,並須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
      續貸額度依第八點所定同一事業體申貸案件最高貸款總額度範圍內
      尚未申貸部分,於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度內辦理之。
      原承辦銀行已退出承辦行列者,得由本會協調其他銀行之在地分行
      ,受理原承辦銀行之續貸案件。
      獲貸案件於貸款期間內有移轉情事者,由接受移轉之分行受理續貸
      案。

十八、為加強青年創業後之輔導,其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十九、為加強對各地區創業青年之聯繫服務,本會得遴聘創業青年榮譽輔
      導員,籌設青年創業輔導網;其設置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二十、青年創業輔導貸款,除依本要點外,並依照中美基金青年創業輔導
      貸款要點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青年創業貸款信用
      保證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辦理本項貸款之銀行經辦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
        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
        免除其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銀行
        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