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金融機構經收顧客交來之新臺幣券幣發現有偽(變)造、仿造券幣時
  ,除當面向原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幣外,如係鈔券應加蓋
  「偽造券作廢」章(式樣如附件一),硬幣則送中央銀行剪角作廢。同
  時,另填製「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通報單」(格式如附件
  二)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查,第二聯交持有人收執,第三聯連同偽(變
  )造、仿造券幣寄送中央銀行發行局集中處理。中央銀行發行局收訖後
  應逐期列印回執聯單,寄還原送繳之金融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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