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凡已通知掛失止付票據之占有票據人,提示請求付款,如存款或允許墊
  借之金額足敷票據金額者,以「業經止付」論,如不敷票據金額者,以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處理,如嗣後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
  ,並經占有票據人再提示請求付款時,依再提示付款時之情形予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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