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
  申報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付款行庫應即將「掛失止付
  通知書」影本送交票據交換所,並於掛失止付票據經提示退票時,將該
  「通知書」及「申報書」一併送達票據交換所。
  一、票據喪失經過。
  二、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
      記載之有關事項。
  三、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
      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均應由
      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
      ,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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