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有關運轉、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 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立即通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及其他經指定 之報告;其中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之時間、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加強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管制,以確保其安全及品質,爰課予經營者相 關事項之報告義務,至於有關報告之時間、方式及內容等,則分別授權 由主管機關於施行細則及相關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