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為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確實符合核能安全
  之要求,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
  前項監查工作之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參照現行之「核能電廠建造期間授權核能監查作業技術規範」、「核能
  電廠營運期間檢測及測試之監查作業技術規範」及國內外實務作法,核
  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之監查作業,常有委託具經驗之機構代為
  執行必要?A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予以明文規定;至於監查工作之
  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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