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所使用之核能級產品,經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採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檢證合格之產品。
前項檢證條件、技術及機構認可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所採用之核能級產品,如因
產品停產等因素,以致無法獲得該核能級產品時,宜有替代之措施,爰
規定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採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檢證合格之
產品;至於檢證條件、技術及機構認可之管理辦法,則授權由主管機關
定之,以確保檢證作業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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