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熱功率於一定限量以下者,不適用第四條、第 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前項一定限量,由主管機關定之。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輸出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者,其安全顧慮較低 ,爰排除本法有關管制分區、公告展示、換裝核子燃料等之再起動管制 、十年整體評估及第三者監查作業等規定之適用;其限量,並授權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