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
  定之標準。
〔立法理由〕
  為使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在完成除役後,得以供繼續開發使用,除役後
  之廠址輻射劑量,應有一定之限值標準;又考量此一標準甚具專門性及
  技術性,且可能隨專業技術之進步而不斷改良,爰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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