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 定之標準。
為使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在完成除役後,得以供繼續開發使用,除役後 之廠址輻射劑量,應有一定之限值標準;又考量此一標準甚具專門性及 技術性,且可能隨專業技術之進步而不斷改良,爰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