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後,得視情況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解除或變更禁制區及低密度人
  口區。
〔立法理由〕
  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設置,前者係根據核能安全之考量,後者則為
  針對廠外民眾所提供之保護措施,二者之劃定皆係以運轉中核子反應器
  設施之假想意外事故為基準;如核子反應器已永久停止運轉,廠內之用
  過核子燃料皆已妥善處置,核能安全顧慮業已消除時,禁制區及低密度
  人口區應可以解除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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