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後,得視情況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解除或變更禁制區及低密度人 口區。
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設置,前者係根據核能安全之考量,後者則為 針對廠外民眾所提供之保護措施,二者之劃定皆係以運轉中核子反應器 設施之假想意外事故為基準;如核子反應器已永久停止運轉,廠內之用 過核子燃料皆已妥善處置,核能安全顧慮業已消除時,禁制區及低密度 人口區應可以解除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