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附除役後之
  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立法理由〕
  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放射性污染物之清理,是否已達法令要求之標準,
  為除役工作最後之重要環節,因此經營者必須在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
  審慎執行環境輻射之檢測,並將結果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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