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犯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或前條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犯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第三項之罪者,對於該法人或自 然人,亦處以罰金,俾促其善盡管理監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