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完成除役者,處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
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除役者, 按年處以罰鍰,以促其積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