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完成除役者,處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
〔立法理由〕
  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除役者,
  按年處以罰鍰,以促其積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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