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提出除役計畫者,處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計畫;屆期未提出 者,按次連續處罰。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永久停止使用,應提出除役計畫以供執行,爰規定未 提出除役計畫者,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計畫;屆期未提出者,按次 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