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 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違反本條各款所述之相關規定者,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