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
      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立法理由〕
  違反本條各款所述之相關規定者,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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