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
  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但情節輕微者,應先限期令其改善。
〔立法理由〕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規定之處
  罰;又鑒於相關違犯情節輕重差異極大,如屬極為輕微之行政疏失,尚
  不致對於核能安全造成影響,爰於但書規定應先限期令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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