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報告、紀錄或記載不實
      。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
  違反本條各款所述之相關規定者,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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