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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受理申請及核發執照,得收取檢查費、 審查費及執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規費之收取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將各項收費項目予以明列;至其費額 ,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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