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應變與決策參考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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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供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核子事故發生時進行民眾防護行
動應變與決策參考,特訂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操作干預基準(Operational Intervention Level,以下簡稱
OIL ),係指核子事故發生且有放射性物質外釋時,依據受影響區域內輻
射劑量率量測結果,考慮採行該區域民眾防護行動之基準。

核子事故發生時,依據核子事故類別,考慮採行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
護行動之建議如附表一;依據輻射劑量率量測及劑量評估結果,考慮採行
受影響區域內民眾防護行動之建議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