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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用之, 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 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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