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4日

所有條文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對園區事業提供倉儲及運輸
  服務,特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置儲運
  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租管理局局長之命,綜理業務,副主任一人襄助
  之,均由管理局指派人員兼任;服務員若干人,在本中心聘用及約僱員
  額內適用之。另得僱用司機、搬運工若干人。前項各職稱之員額,另以
  編制表定之,並於年度核定之預算員額範圍內適用。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貨物之授受、保管登記、整麥、過磅、開箱造表、倉庫開發、破件
      損耗與其他有關事故之調查、報核及倉庫管理事項。
  二、關於碼頭、機場、車站貨物之提運、交運聯繫、協調,區內貨物之
      搬運、裝卸、督導及有關車輛、機具設備之修理、維護與管理事項
      。
  三、關於報關、計費、核算及業務營運計畫、文晝、庶務、出納、公共
      關係事項。
  四、其他有關儲運服務事項。

  本中心人事管理、人事查核、會計業務、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本中心所需經費均由管理局作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辨法自於布日施行。